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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殡葬法律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来源:2024-08-17 07:45:38

1.政府垄断殡葬行业

      《条例》中没有对资本进入殡葬产业做出限制,但民间资本很难进入殡葬业,当然也包括外资。民政部门有着殡葬设施的审批权,要么下设殡葬事业单位,要么直接入股并控股当地的殡葬组织。现实中,殡葬组织一般是当地民政部门的二级事业单位,并处于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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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江油市唯一的殡葬经营组织就是江油市仙鹤殡仪开发有限公司,一方面经营着当地的殡仪馆,一方面也管理着当地的园宝山公墓。以江油市殡仪馆为例,在提供遗体火化的基本服务外,还承接遗体防腐、整容、更衣,以及租赁遗体告别仪式场地等选择性服务。由于其处于垄断地位,群众在选择殡葬服务时,不免会被捆绑销售。民政部门对殡葬经营组织的控制,其实质就是“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的管理体制导致的。殡葬组织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例如江油市殡仪馆内设6个部门中有执法队,也有服务中心部,三位一体的特殊管理模式造成殡葬行业的垄断地位,助推殡葬行业腐败暴利的蔓延。

    殡葬行业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城市居民,当然农村村民的火化也是其基本服务。但是在农村发展殡葬业,由于目前规定只能建设公益性墓地,几乎看不见任何利润,阻挡了民间资本的流入。而政府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进程缓慢,一是需要财政资金拨款,二是需要当地农村群众的支持,这都将导致农村殡葬业发展困难。

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缓慢

    前文中说到,城市公墓、殡仪馆的服务对象是城市居民,说明城市的殡葬设施配置很完善。每个城市都最少配有一个公墓和殡仪馆,虽然近年来,公墓价格飘升不断,但是城市居民仍有选择的空间。而农村里,并不是每个村都配有公益性墓地。《条例》中规定在农村为村民修建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堂,来满足农村殡葬需求,同样在四川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在2020年底,县级地区至少要有一处农村公益性墓地,2035年,争取每个村都有各自的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的短缺,致使农民只有散埋在自家的农田中,而法律中未对农村散坟墓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阻碍了殡葬改革。

3.农村殡葬风俗观念的不良影响

    “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尽孝是我国的历史传统。在殡葬风俗中历来就重视“孝道”,殡葬之仪就是一种尽孝的表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中说明在父母去世后,用殡葬之礼来传达自己对父母的孝顺,但更加强调的是父母在世的时候,子女的尽孝。优良的传统孝道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在如今农村中“薄养厚葬”之风弥漫,不重“生养”却重视“死葬”,村民之间兴起攀比之风,在长辈的葬礼仪式上“隆丧厚葬”,大摆排场,争做孝子。炫耀攀比使庄重严肃的葬礼成为自家财富、人际关系和当地势力的展览台。在调研中,这种殡葬风俗的赞同率达46.10%,而反对率19.70%}进一步说明这种早已脱离孝道本义的殡葬风俗正成为殡葬改革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