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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的经营性公墓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出售,但对城镇居民的购买主体资格规定得较为严格,主要限定两类主体:一是为死者购买,购买人须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二是为生者购买,生者须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都沿袭了这一规定,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1条。除此之外,还要求提供购买人或者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并明确“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笔者以“墓地买卖合同”“公墓买卖合同”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共检索到6个相关案例。关于公墓经营管理单位与购墓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多数判决认为此类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达,只要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当认可二者间的合同效力。此外,在个别案件中,法院以公墓经营管理单位与购墓者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