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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死亡自治”是人对自己逝世后身体处理方式自由的表述。自治是尊严的根据,死亡自治关系人的尊严。公民殡葬行为自由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衍生保护。

首先自治的意义体现在它是个体的理性选择和价值判断能力的体现。人们渴望能够尽情地表达,尽可能地运用自己的能力与潜力,“良善生活不是通过别人强加在自己身上而实现,它必然经历一个理解(对与错)、选择与行动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个体自治来实现。
其次,自治是理解人道德地位的核心要素,是人的尊严的根据与基础。尊严是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得到尊重和重视的那种满足感、成就感,在个人追求自我实现与社群的价值网络的互动之中,个人反思并建立了个体尊严。“唯有立法自身才具有尊严,具有无条件、不可比拟的价值,只有它才配得上有理性东西在称颂它时所用的尊重这个词。所以自律性就是人和任何理性本性的尊严的根据。”人在自主实践中展现对自己的立法,从而形成道德法则,并展现理性的意义。
再次,自治的目的是个人福社的实现。我们应该尊重一个人筹划人生、选择目标、采取某种道德立场的能力和选择。个人自治不同于自由,自由的意义在于人的行为的边界,而自治则侧重个人创造、构建和塑造自我生活的倾向和能力。换句话说,自治的价值在于个人能够通过自治实现个人的福社。自治并非是最终目的,个人自治的价值来自其对好的生活的贡献。
最后,自治中的基础价值是生命、身体、精神价值,而非经济价值或金钱价值。自治的基础价值则体现为人的客观重要性,对人的主体性的强调。
总的来说,殡葬行为的自由是有关个人尊严和自主的选择,人有权选择自己对于生命、死亡的理解,它关涉到人是否能够建立起自己的自主、创新又有意义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