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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殡葬制度的创新性

来源:2025-05-15 08:25:14

    既然国家法规进入并干预日常生活全盘替代传统习俗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方便,反而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会秩序,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时,我们应该思考是否还有其他的法治建设模式可以替代?笔者大胆的认为是否可以考虑一下把已有的传统习俗的秩序“上浮”,使其“合法化”。实际上,当前有一些成功的案例我们可以借鉴。之前有一段时间我们用国家法规禁止城市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传统习俗,实施“禁放令”的几年后,一些地方不是进一步加强而是在自己的城市划定了区域作为燃放区,这其实是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的相互妥协,这件事情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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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既不能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改变传统习俗,也不能将乡村中已经存在的习俗(秩序)进行“上浮”使其合理化的时候,能否可以考虑一下将国家法律与传统习俗进行妥协,来创造一种新的秩序。实际上,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相互沟通、理解以及在此基础上妥协与合作将是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并且必然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比如,我们在进行执法时可以适当运用社会习俗来解决纠纷并与法律的救济途径相结合;又或者可以在习俗中提炼出权利要素,习俗上升为习俗权利,经过国家司法上的认可之后正式上升为法定权利。这种从村民汇聚性行为到习俗权利再到法定权利的逻辑进路,正是习俗结构于正式秩序的基本路径。或许当前的冲突有可能提供一种制度创新的机会,这种新的制度既不同于传统的习俗,也不同于当前的国家法规,而是会形成一种新的丧葬规则。

    最后,还要理顺管理体制。无论是“越位”还是“错位”都会对殡葬行政执法带来影响。殡葬管理部门应该将精力放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而不是自己经营相关的殡葬服务,减少对经营企业的干预,给予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增强市场的竞争力。也可将一部分工作和职能交予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比如红白理事会等这样的组织,对于乡村这样封建习俗根深蒂固的地区来说利用这些民间组织进行某方面的执法比动用殡葬管理执法人员要有效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