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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火葬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对于应当实行火葬的区域却没有明确指出,只是以较为模糊的形容词进行限定,该条立法并没有要求“一刀切”地实行火葬政策,反而是给予了地方灵活变动的权利。但紫阳县长期实行土葬习俗,群众无法接受火葬,即使县城城区殡仪馆建成多年也未有居民去火化遗体,紫阳县仍未划分为实行火葬地区。《紫阳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表示出不会将紫阳县农村地区列为火葬地区的态度,仅仅可能会将县城城区划为火葬区域。基于紫阳县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当地政府力图先实行“集中安葬、集中治丧”,逐步、稳步进行殡葬改革,原则上按照“允许土葬的区域”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和规范。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巧条规定以及《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应当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尚未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可不留坟头、应平地深埋。《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安康市殡葬改革实施意见》)提出“凡在各类公墓范围内的逝者,必须进入公墓集中安葬。大力推行骨灰寄存和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方式,推广深埋不留坟头或树葬等遗体安葬方式。严禁在河道、高速公路和省道、铁路沿线及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集中住宅区、自然保护区内安葬。”为保障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殡葬需求,农村五保户、敬老院的老人去世后,由政府支出丧葬费用,直接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
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看紫阳县农村地区的土葬习俗一直以来存在占用耕地、林地用于埋坟等问题,坟地选址以风水为首要要素,很少考虑到生态环境等因素,并没有以将坟埋在荒山脊地为原则。并且当地少许村民并没有以“习惯法”规定的“穿坟一丈二”修建坟墓,而是因体现财力等不单纯的动机修建占地面积较大的“豪华墓”。当地老年人在去世前提前准备坟地、修好坟墓的习惯导致土地一直闲置,会浪费土地资源。即使国家划分基本农田、耕地红线以保护耕地,但在埋坟问题上一直没有正式管理过。现如今政府实行“集中安葬”最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节约土地、保护耕地、林地以改善这一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