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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完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通知制度

来源:2025-09-24 08:43:59

    经营性墓地的经营主体可以使用原逝者家属购买墓地所留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通知。如果上述的几种方式均无法通知到购墓者时,则需通过使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通知。何为公告送达,指的是以其它各种方式都找不到受送达人的情况下,由我国的审判机关将有关文书及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法律途径。自送达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我国人民法院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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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经营性墓地期限届满后联系不到购墓者,可以利用经营场所的公告栏通知,也可以在民政部门等相关网站上通知。通过上述方式,在购墓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没有收到通知的情况下,视为收到通知。此处公告送达的时限笔者建议为一年,因为近些年我国关于墓地的问题每年都会在清明节前后出现新闻,给人一种“一年一度”的感觉,并且关于墓地尤其是经营性墓地的新闻几乎充斥着整个新闻版面,相信只要是家里有人在使用墓地的话,就一定会看到此类消息,所以笔者建议公告期限为一年,这样就会充分保障购墓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期限过后购墓者仍未缴纳相应费用,那么墓地经营者就可根据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理该墓地,此时,处理上也应当按照人道主义方式,按照当地风俗处理,墓地购墓者要求归还骨灰骨骸时应当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