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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传统的意义上来讲,民众习惯将人去世后所掩埋的地方称之为墓地,本文中笔者所探析的墓地,指的只是我国现有大部分的城市经营性普通墓地,那些因为历史原因遗留的古代帝王将相的墓地,或被国家所允许以特殊方式安葬的墓地,比如城市或农村地区的烈士陵园、国家殡葬制度改革范围之外的、一些华侨侨胞按照国家的规定所安葬的、以及近些年来新兴的动物宠物墓地等,由于上述这些例外情况的墓地我国已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并且其有专门的机构人员负责管理,法律也承认其特殊性,所以其并不在笔者本文所研究讨论的范围之中。

我们依照现有的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我国的墓地划分为不同的类别,例如一些地区把墓地划分成特殊和普通的类别。再例如经调查发现,从北京昌平区公墓网上得出,按照墓地的性质进行区分,昌平地区的墓地包括三大类,即经营性、公益性和非法性质的墓地。虽然说我国每个地方每个区域的区分标准不一样,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大部分地方区域还是将城市的墓地称之为经营性的墓地,农村地区的墓地称之为公益性的墓地。
纵观墓地方面的法律条例可以发现,我国此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明显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就拿目前还在使用着的《物权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来说,其对于墓地使用权这方面的内容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所说的公墓,就是那些在我们平常的生活当中常见的用来安葬逝者的遗体以及骨灰的地方或场所。在我国公墓是带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这一说法,最早是从民政部1992年制定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所体现出来的,现在所说的两类公墓,即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也是由这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划分得来的。《办法》明确了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其服务性质为有偿的,其对象为城镇居民;公益性墓地在农村,其主要为农村村民安葬遗体及骨灰提供服务。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农村或者是城市的居民,只要是他们拥有了墓地使用权,他们就一定有土地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是墓地使用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