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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公墓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基本上从选址,规划到建设,管理,都是由政府牵头组织实施的。因此不同于普通经营性公墓,有大致如下特点:

(1)公益性公墓不同于普通公墓,其建设用地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提供或划拨使用,城乡区域性的公益公墓建设用地通常选用荒山贫地,不占用耕地、林地。
(2)城镇公益性公墓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建设,建设主体主要是政府部门,建设后期的管理权属单位也基本由乡镇城府或被指定的村委会代为管理。
(3)城镇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各地区财政投入和自筹方式解决,政府依据当年计划适当给予补助。
(4)公益性公墓规模要求一般每亩地安排盔位不得少于300,生态墓葬基本以树为标志,骨灰要求深埋大于0.6米,一树一墓,无坟头,公墓墓碑采用卧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1平方米。
(5)城镇公益性公墓是由政府负责管理,或委托乡镇街道代管,不允许以任何经营的形式进行联营,转让或承包。
(6)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还首次明确,公益性公墓独立盔位的占地面积不允许超过0.5㎡,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允许超过0.8㎡,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