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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1.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人口较多、火化率高、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先建。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民族公益性公墓。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贫瘩地上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新而雅。
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纳人政府公共服务范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500万元,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300万元。
2.建设用地。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
3.日常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其使用期限、续期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