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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和日本对于殡葬服务的管理都是极其严格的,尤其是殡葬服务的准入制度以及执业人员的资格也有很详尽的规定,在美国,全国殡葬管理机构是联邦殡葬管理委员会,主要通过制定殡葬法规,宏观指导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各州、县负责本地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殡葬单位设立、殡仪服务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美国共有20余个全国性殡葬社团组织,全国27000多个私营殡葬服务单位和殡葬设备用品生产公司可以自愿加人某社团组织。这些社团可以独立开展活动,如殡仪服务和生产经营方面的经验交流、殡葬设备用品科技研讨、产品展销、协调团体会员之间关系、维护团体会员权益等工作。在日本,殡葬管理在地方行政长官管理的事务中属于自治事务,而日本对于设立墓地等要经过政府审批,但是政府是不参与经营的,这对于我国的殡葬改革值得借鉴。
美国的国土资源丰富,人均占有的国土资源较多,因此,国家对土葬和火葬并没有做出限制,公民可以按照死者意愿选择火葬或土葬,火葬以后约有85%的骨灰到公墓安葬。而日本由于国土面积较少,火葬率高达99.4%。由于中国目前人均土地面积极少,在中国应该积极推行火葬,这也是我国殡葬改革的一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