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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墓人在购买城市公墓之后大部分时间都无法直接占有城市公墓,而且还可能发生购买之后所购城市公墓的继承问题。因此,于购墓人及其继承人来说,是很有可能忘记使用周期届满之事,从而无法进行续费。所以从善意的角度来讲,应该留给购墓人或其继承人一个过渡期限或曰宽限期,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公墓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城市公墓的经营者也无需做过多的成本投入。

这个期间的设置不易过短,可以是六个月,在这六个月之中,购墓人或其继承人都可以为该公墓续期缴费。在期间计算上,可认为使用期一旦届满,公告内容即可被认定为己经送达,除非购墓人或者其继承人有充足理由对抗,在此情况下,在续费的宽限期届满之后才能认定为公告期届满。购墓人或其继承人在续期通知送达并超过宽限期始终没有缴纳续期费用时,城市公墓经营者则可以收回该块公墓。但是出于对死者的尊重和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即使城市公墓经营者收回了公墓,也应当对死者的骨灰做出妥善的保管,以为公墓原购买人或其继承人取回时使用,当然这也应当有一个期限,在此期间内,原购墓人或其继承人可以取回骨灰,并交纳相应的保管费用,但是丧失了对原公墓所占土地的租赁权和墓穴、墓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
公墓续期费用标准方面,也必须制定一个合适的标准。但是这种续期费用的确定却不能任由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毕竟在城市公墓续期这一合同续订过程中,购墓人或其继承人处于一种绝对的劣势地位,为了避免城市公墓经营者肆意定价,就必须有一个在城市公墓所在地区内统一的最高续费标准被写入最初的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当然这种定价显然不能全国统一,毕竟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风民俗各有差异,应该根据各文化相近的几省市或某一地区指定不同的续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