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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设立城市公墓使用权期限的条款

来源:2026-02-03 08:02:59

    关于城市公墓的期限,应当参照民政部下发的《通知》对使用周期的规定,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必须载明以不超过20年的期限作为一个使用周期。在期满之后,购墓人如果在规定中合理的时间内支付了续期的费用,基于对墓穴、墓碑和附属设施的物权,也应该被允许继续使用所购买的城市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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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根据我国人均占有土地资源较少,人口聚集地较为集中的基本国情,是不可能允许城市公墓在非常长的时间段里权属始终归于一人及其继承人的,毕竟逝者在未来的时间段里是几乎无限的,这必将导致出现“与活人争地”的现象。因此,对于续期的次数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属理所当然。至于具体的实际续期次数来看,依据最长的续期周期20年计算,应当以4次为宜。我国婚姻家庭法也对近亲属的范围有规定,为三代之内的直系血亲。对于公墓的情感寄托,在多年以后,大多也都是在近亲属范围之内进行的,因此只要保障近亲属对所购公墓能够进行祭拜即可,因为城市公墓除了埋葬遗体和骨灰之外最大的用处就是逝者的亲友近亲属用以寄托哀思。一般而言,城市人口的流动性较农村人口更大,而且四个最长周期是80年,这己超过了大致三代人对城市公墓有效具有权利能力的时间。对于超期和长时间未续期的城市公墓所埋葬的遗体与骨灰,应该由城市公墓的经营者进行妥善的、人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