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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墓使用权期限和续期费用规定不明确

来源:2026-02-02 09:00:56

    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可以影响合同效力的立法存在缺失与漏洞,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期限和购墓人续期方面的争论与混乱正是这种情况的反应。对于公墓使用周期的规定一般认为是基于国务院在九七年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无论公墓还是安置骨灰的格位都有明确的使用年限,二十年这一期限是作为使用周期的方式出现的。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立法对使用周期的性质没有确切的定义,并且也没有官方法律性的解释来明晰这些问题。只是在出现热议事件之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对媒体进行了一些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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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这样的答复既不能具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和意义,其体系也很混乱,所以说这方面在立法上还是有很大的漏洞的。在续期过程中缴纳的费用是什么性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也往往没有规定,这样无疑会使整个权属都处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而且在具体续费的方式与等待期限上也没有做足够的规定,在实践中就会出现这些问题:一是城市公墓的购买人的使用周期届满,往往时间己经过去多年,很可能无法联系购墓人;二是公墓的经营单位是否有这样的提示义务去提示购墓人,并在使用周期之中定期核对、更新联系方式;三是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制之下,公墓经营者与购墓人再次达成一致的可能性很小,这也会使得购墓人的利益被严重侵害;四是,对于使用周期届满的购墓人,应该给予其多长时间的宽限期,经通知并己达宽限期的墓穴应当作何种处理更符合公序良俗。

    而且,立法的指导思想并没有通过细节和具体环节体现出来。无论是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是地方颁布的管理条例,都有控制城市公墓价格的要求,但是具体上的操作方面却没有任何有效的执行措施,比如指导性定价、与物价部门联合的整治通知、工商部门对建墓单位后期的监管或者经营性城市公墓行业内的自我约束要求等都未涉及。

    事实上,政府各个部门都对此不管不问,住房可以不买或者延迟购买,但是公墓绝不可能如此,所以一旦彻底的推向市场并不允许预售,后果可以预见一一购墓人和潜在购墓人利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