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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期限和续期问题

来源:2026-02-02 08:59:41

    因为土地的国家所有,任何土地使用权都是有期限的,城市公墓对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例外,但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城市公墓土地使用年限应该根据其土地的取得方式来确定。事实上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年限问题,殡葬管理法规尚未作出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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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墓人对城市公墓的占有是有使用周期的,《公墓管理办法》中对此作了规定,以二十年作为购墓人使用公墓的一个周期,这里规定的是公墓的使用周期,而非对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周期。但是一般来讲,居民对于城市公墓的需求是永久性的,仅以二十年为一个周期似乎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购墓人基于传统的观念,往往不愿意迁坟移位,这样就会导致在续期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不利地位,使得城市公墓在不用转售炒卖的情况下,仅在续期的这一方式中就会成为谋取暴利的工具。所以说对于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关于续期条款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指导。这样就反映出了社会需要与立法滞后的冲突。

    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空白,各个地方的关于城市公墓续期问题也大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充满了乱象,购墓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程度不难想象。当然也有少数地区做出了类似规范性文件,比如辽宁省的《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如果在城市公墓使用周期届满之后,购墓方还有使用需求的,应当在使用周期结束之后三个月内再缴纳下一周期的使用费用。这一规定虽然还很片面,没有对续期中更多的问题进行规制,但非常有进步意义,可成为其他地区指定此类地方性法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