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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之动产和不动产划分体系下,公墓无疑应归属于不动产范畴。就其物理属性而言,其与普通不动产并无本质差别,仍是以依附于土地且不易移动的特定物理空间为存在方式,符合不动产单元的特征(有明确的界址、地理空间上的确定性与唯一性、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公墓具有不可移动性,其地理位置是固定的;公墓具有异质性,每一座公墓都是独一无二的;公墓还具有耐久性。

公墓为不动产,但墓穴中存放的遗体或骨灰、遗物等则为动产,是可以移动的。在使用用途和方式上,公墓不同于普通不动产,公墓的用途严格限定为安放遗体或骨灰、其他遗物,是主要用于后人祭祀之物,是承载亲情与亲人哀思的标志物,表达了生者对逝者的思念。公墓行业是一个高资源耗费的行业,就其对土地的使用方式而言,建造公墓对土地是一种较为单一的利用形式。
公墓所依附的墓地在土地类型上属于建设用地。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一2011)》中明确将“殡葬设施”划归为“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具体是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范畴,这表明对公墓的法律调整应在不动产法的框架下予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