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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在物之属性上固然为不动产,但人类社会在历史传承中赋予其特殊的祖先崇拜、逝者尊崇等伦理文化,这就使其具备了伦理物的法律特征。在这方面,公墓与尸体、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冷冻胚胎等存在相似之处。这些伦理物作为法律上之物,“包含着确定的人格利益、具有社会伦理道德内容、具有特殊可利用性与有价值性”。相应的,公墓在物理形态上虽为无生命的不动产,但由于在墓穴之内安放的是逝者的遗体或骨灰这种生命体逝后的转化物,以及具有永久珍藏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逝者之物,虽然逝者的肉体生命已经终结,但逝者在亲友心中的精神生命却永存,故公墓的存在是逝者精神生命的延续,其同样承载着一定的人格利益和伦理文化。而在哲学范畴上,公墓更不是简单的安置逝者遗体或骨灰之物,其承载着人们对生命,对历史、现在、未来的认知和感悟,对人生归宿、生命价值、人性亲情等有关人类本源性问题的思考。

故此,对公墓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适用不动产法的一般调整规则,而应将不动产、人格利益、社会伦理、殡葬文化等多重因素加以综合考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墓所承载的特殊伦理文化并非一种陈规陋习,而是民间社会自发形成并长期遵从的一种公序良俗,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不违背法律、法规强行性规范的民间丧葬风俗也是予以认可的。现行殡葬立法和政策中“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川不得预售墓位、墓穴”等规范条款同样也是对殡葬伦理文化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