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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使用权的取得

来源:2026-02-04 10:37:07

    公墓用地属城乡建设用地,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仅明确了使用经营性公墓的主体为城镇居民,并未规定经营性公墓的用地来源与土地属性。理论上分析,我国建设用地固然存在国有与集体之分,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正在逐步探索中建立,但在时下的法律与政策框架下,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式仍十分有限,如果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建经营性公墓必然会诱发大量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墓地,冲击正常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秩序。近年来,国家政策虽然积极推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但此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指向的是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建造公墓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可以认为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为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须经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方可建造经营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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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上,《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据此,我国国有建设用地的供给方式采行有偿和无偿使用的双轨制,有偿方式主要是出让,无偿方式主要是划拨。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的供给方式为何?2008年,民政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中明确指出:“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地方性法规中,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9条第2项也规定:“公墓用地已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取得《中标通知书》。”显然,建造经营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系有偿取得,在取得方式上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