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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城市公墓治理体系介绍

来源:2026-02-05 08:23:09

    第一,政府主导与管理多元化。就政府部门对城市公墓管理而言,无论是美国的市场化模式,还是欧洲国家的政府主导模式,有着诸多相似之处。美国市场化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部门,欧洲的政府主导模式也不是完全的依赖政府部门。因此,在欧美国家城市公墓管理体制中,政府部门对殡葬管理的介入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范围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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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其共同之处是,政府对城市公墓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国家城市公墓的建立有着严格的审批制度;二是对城市公墓法律法规的建设,政府对城市公墓管理介入的前提之一,要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城市公墓市场监管,维护殡葬市场秩序,对城市公墓管理进行宏观指导;三是专属的城市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欧美各国设置专属城市公墓管理机构,且城市公墓管理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一方面提高城市公墓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确保了在城市公墓管理中不出现“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现象,城市公墓管理较为专业化。

    第二,就管理主体而言,欧美各国除了公共部门、企业之外,还存在着第三部门,如各种殡葬协会、公民志愿性组织、利益团体等,以及由于欧美各国均处于基督教等宗教的文化背景下,作为宗教组织的教会也会参与到殡葬管理中,教会不单单是为逝者供牧师,在葬礼上祈祷,欧美各国的教会都会自己的城市公墓和殡仪馆,尤其是北欧的瑞典,教会承担了大部分的城市公墓管理的职责。管理主体的多元化,一方面保证了公众对城市公墓服务的需求,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实现了对政府和市场手段的补充,弥补了政府和市场在城市公墓管理中存在的缺陷。

    第三,国外监管的城市公墓制度严格,国外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营许可制度。申请建设、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必须获得都知事(包括部分市的首长)的批准。知事对墓地等的经营活动有较大的检查处分权,其可派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设施、文书等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还可以取消其经营许可。在日本,政府部门不涉及公墓的经营活动,如果城市公墓的管理者的经营权受到限制,政府部门此时便可以依法行政监督权和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