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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

来源:2026-02-05 08:27:24

    (一)大力发展城市公益性公墓。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目的,采取骨灰堂(壁、墙)安放以及深埋、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为主要形式,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完善殡葬服务设施,建立快捷便民的殡葬服务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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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公墓全覆盖。每个市、县、区至少要建一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人口较多、火化率高、经济发展快的地区可以先建。经营性公墓要在其墓园内至少划出30%的墓位用于公益事业,实行限价销售。少数民族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提倡建立民族公益性公墓。

    坚持服务对象全覆盖。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城市居民。

    坚持科学合理选择墓址。公墓要在荒山坡地或贫瘩地上规划建设,严禁在耕地、林地内建造公墓,在规模和布局上力求小而精、新而雅。

    坚持政府投资为主。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纳人政府公共服务范围,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市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500万元,县(市、区)级公益性公墓每个补助300万元。

    2.建设用地。

    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骨灰服务的公共设施,其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

    3.日常管理。

    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实行市场化运作,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公墓收费管理,坚持保本微利原则,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其使用期限、续期参照经营性公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化改造。

    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按照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统筹规划,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农村公益性公墓以骨灰楼(堂、墙、塔)为主,土葬区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逐步将农村散坟、规划点外集中墓地迁移到农村公益性公墓,推进迁坟还田工作。一要科学合理布局。各县(市、区)要按照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要求,根据人口数量、分布和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公益性公墓总体规划。公益性公墓选址应优先利用荒山瘩地,1个行政村可以兴建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遗体公墓,也可以采取一村或相邻几个村联办的方式。二要加强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长期管理机制,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墓的管理和维护。三要治理丧葬秩序。大力倡导文明和谐殡葬新风,加大对乱埋乱葬行为的治理力度,坚决制止将骨灰二次人棺土葬,逐步规范治丧行为。四要加大资金投人。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建设或实施生态化改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省上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个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5-10万元。

    (三)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殡葬工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城乡公益性公墓。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将公墓建设规划纳人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公益性殡葬事业专项经费列人预算。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单位抓好生态保护。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人城乡建设规划。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