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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转让

来源:2026-02-14 09:21:26

    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转让,常年以来,墓地炒买炒卖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国家对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二次转让秉持着严格限制的态度,但限制程度如何,是否完全禁止,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尚未可知。从中央发布的文件来看,国务院的发文和民政部的发文均指向禁止炒买炒卖经营性墓地,而并未明文禁止正常的买卖行为;从地方发布的文件来看,有些省份出台的文件与中央文件同步,仅是禁止炒买炒卖或非法买卖墓地的行为,如天津、广西、浙江等,也有些省份明令禁止任何的墓地买卖行为,如云南规定了墓地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上海规定了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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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地方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问题,第一,由于中央并未出台高位阶的法律文件,且现有文件规定不甚明确,导致了各个地方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第二,虽然部分省份禁止了墓地的转让行为,但由于仅是在地方法规中加以规定,致使该类合同并未被判定无效,地方上禁止墓地转让的目的事实上无法实现,在司法实践上对此亦有相应的印证,李某以投资盈利为目的与殡葬服务中心购买了价款为十一万六千元的墓地四套,法院认为该合同并未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故而判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问题,对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否应许可转让,在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墓地的性质特殊,民众对此有着广泛的需求,因此应严厉打击以此盈利的行为,应全面禁止墓地的转让,如此既符合公序良俗又有利于维护合理秩序;但目前的主流观点,大多数的学者支持应适度放开转让的限制规定,允许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流转,笔者在此问题上也赞同该种观点。首先,从本文第一部分的案例整理过程中,笔者发现部分民众确有需要转让的合理理由,如当事人出于风水问题想要转让墓地,恰逢邻居表示去世的父亲无处安葬,因此双方出于合理需求进行了墓地的转让,也签订了有效的转让合同,此种情况合理需要应该被允许,事实上法院亦对此买卖行为予以了承认。墓地炒买炒卖行为虽应被全面打击,但若因此排除民众有合理转让需求的可能,未免矫枉过正。同时,全面禁止墓地转让,并不利于市场对于资源合理分配的调节,使得暂无需求的人和确有需求的人之间失去有效连结,土地资源也可能由此陷入荒废,并不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因此,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应允许有限制的流转,而不应被全面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