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死亡是每个人都逃不过的宿命,而保证逝者“死有所葬”是生者对逝者最起码的尊重,墓地之于逝者,犹如房屋之于生者,二者在人的一生中都具有重要意义。政府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城镇居民的住房消费提供了资金支持。对于经营性公墓的消费,国家根据各地经济条件的不同给予相应的丧葬费补助,以贵州为例,对国家工作人员丧葬费的报销,离体干部为2000元,其他人员为1600元;而对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为24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丧葬补助远远低于经营性公墓的平均消费价格,那么,为了在不增加人们经济负担的情况下使“死有所葬”真正得以实现,经营性公墓的消费可以借鉴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公墓公积金。

公墓公积金可以建成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把公墓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把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一部分,在缴存人本人及直系亲属有需要时均可使用,其运行模式与住房公积金相似,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二者的自由转换;另一种是建立独立的公墓公积金,使其成为养老保险的一部分,在公墓公积金缴存人死亡时由家属一次性领取,主要用于经营性公墓的购买及其它必要的丧葬费支出。建立公墓公积金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切实实现“生、老、病、死”的全方位保障,同时,对促进社会和谐也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