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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以降,随着中西交流的增多,西式主流殡葬理念逐步传入中国,19世纪对于西方来说,其殡葬行为模式也发生着天翻地覆的改革,火化遗体或者殡仪馆,对于当时西方来说,也是破除传统的新事物,从这个角度来说,近代中国殡葬行为与制度的演变是全球殡葬行为变革潮流中的一角。西方的变革由下至上,推动火化运动发展,而中国的殡葬制度建设则从知识群体接纳新丧仪开始,从上至下,通过制度化手段为普通群众确定新的殡葬行为标准。双方的不同还在于西方的殡葬变革试图将遗体处理的事务回归至家庭,提升家庭地位,火化运动的目标是对抗教会权力;而中国在此阶段的变化则展现出国家全面介入殡葬事务,反而家庭在殡葬事务中重要性逐步下降。

1912年北洋政府出台《礼制》与《服制》开始对民众丧事礼仪标准进行规定,随后又颁行了《丧礼草案》,结合民国早期社会变化,对传统丧礼进行革新。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基础上着力对丧礼进行改革,推出了南京国民政府《丧礼草案》,1943年再次制定和修正《丧礼草案》。在确定丧礼标准规范的同时,北洋政府与南京国民政府都开始对墓地着手进行管理。1922年北洋政府出台《坟山特别登记章程》,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出台《公墓条例》,随后又推出了《公墓暂行条例》等,逐步对墓地的修建、管理进行规范。
这些新规范为传播官方认可的西式丧葬理念起到了促进作用,此时的殡葬行政管理方式更多是中西杂揉,新旧混杂,既对传统丧葬仪式中繁复部分进行删减,又吸收西式处理方式中较为简便、卫生的部分,在对于公墓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填补了以往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空白。由于近代中国战争频发,政权变动频繁,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是存疑的。根据现有的史料显示,当时的社会精英以及普通民众仍大多遵循传统丧葬礼仪。另外,对于殡葬行政管理中遗体处理方式的变革,在民国时期己有知识分子主张使用火化的方式,但就目前资料所见,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都未正式将其作为官方遗体处理方式进行提倡,对遗体处理方式的上层变革发生在1949年之后。1956年中国共产党通过火化倡议书的形式,促成了火葬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