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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坟墓问题,共产党早在建国之前即有关注。1930年6月共产国际东方部对于中国农村问题的指示中明确提到:“对于祖宗坟墓的问题。这里并不需要用任何强力来强迫他们削平坟墓。如果不是农民自己愿意,无论如何不要因为简单的需要耕种和分配田地的缘故而强迫削平祖坟。”

建国初期有关坟墓的政策延续了前述指示的精神,尽力不侵扰坟墓。《土地改革法》(1950年6月30日)第二十条规定,“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但国家建设总需要使用土地,那涉及到征用土地的,中共中央《关于征用人民土地暂行办法》<1950年8月16日)第二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坟墓等障碍物,不论属于一家或一族,应劝告其自行迁移或拆除,不予补偿。贫苦人民无力迁移坟墓请求补助者,可酌予补助。”这个规定为地方及部门处理坟墓问题提供了具体可操作方式。
坟墓占用土地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1953年,党中央开始推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以有计划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国民经济的建设工作。随之而来的是,各地出现了使用土地建设时,占用坟地、破坏坟墓的做法。为规范征用坟墓行为,1953年7月22日,中共中央批示水利部党组,提出水利工程建设如果需要迁移坟墓时必须“经过当地党委”,且“由当地政府出面事先向群众说服”,不仅如此,还必须赔偿损失,“并给予群众以必要的准备时间”。1953年8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进行建筑工程需占用坟地,发现古墓以及严格取缔结伙掘坟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迁移坟墓的行为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文件指出:“各级机关进行建筑工程需要占用坟地者,对烈士坟墓,必须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妥为迁移,不得擅自处理。对一般坟墓,应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告并同时登报在一定期间内(至少一个月)令坟主前来协商迁移,由占用坟地机关酌给迁移补助费,如逾期无人前来接洽,亦应由占用坟地机关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移墓,不得任意乎毁坟墓,抛弃尸骨。”对于坟地相关的改造、处理山林遗留问题,1953年10月4日,中共中央批复中南局:“不论公山私山上的坟墓,均应按照当地原有习惯,围坟留出一定坟地归坟主所有。”这一时期,有关占用坟地、迁移坟墓的政策都相对谨慎,并对殡葬相关公权力的行使程序进行了规范,对殡葬习惯报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