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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火葬区划定上一刀切,通过一份文件将公民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一夕之间“手动”变为违法行为。《殡葬管理条例》中除了火葬遗体处理方式以外,还提到了“改革土葬”,土葬的葬式并不是违法葬式,100%火葬率要求超越了权限,违反了法律规定。遗体处理行为的问题是在于火葬区土葬。法律规定中对火葬区、土葬区的划定标准是“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行为人在火葬区土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一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科学划分,而是仅仅出于工作管理的方便,粗放地、一刀切地将一个地区不加区别地划定为火葬区”也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100%火葬率的提出,“一刀切”火葬区的划分忽视了地区之间的自然条件、人文习惯的差异性,同时也没有遵守法律规定中对火葬区、土葬区的划定标准。

另一方面,火葬区划定的扩大体现在对于适用人群的扩大。殡葬管理条例中对火葬区划定标准是从自然条件上来进行界定,即“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进行火葬区划定时,扩大了火葬区范围,将人的职业、从属社会团体也划入了必须火葬的范围。如,宜都市人民政府对宜都市火葬区和土葬区划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火葬区范围:(一)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都必须实行火葬;(二)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60个村的村民也要实行火葬。该“火葬区范围”包含人员范围和区域范围两部分内容。以人员来划定火葬区,扩大了殡葬管理条例中的政府划分标准,从而扩大了政府强制要求遗体火葬的群体范围、扩大了政府权限。这种扩大最直接的影响是生活在土葬区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逝世时若不火葬,则家属将无法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