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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殡葬行政管理中行政主体针对公民违法行为,能够采取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以及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为与责令改正行为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中己有成熟、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包括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都有具体规定。樊佛宝案所涉及的是公民违法土葬后的行为纠正问题,能够采取的行政行为是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则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在樊佛宝案中,行政主体并未履行责令改正及后续一系列行为的法定程序。

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不仅在樊佛宝案中存在,在其他案件中也存在。例如“杨楼镇民政所在没有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情况下对杨明清的父亲起尸火化”;“被上诉人丁堰镇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在强制清理前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民政部门没有作出限期改正的行政行为,也没有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依法履行催告、公告程序,且泥高镇政府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制作强制执行笔录,无法客观反映其强制执行的整个过程。”在樊佛宝案中,樊佛宝案父亲坟墓被挖前亲属不仅未被通知,且在强制执行前未收到书面催告,也未在行政决定后收到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只收到一张署名为殡仪馆的遗体火化通知,作为没有强制执行权限的镇政府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会带来许多危害。首先,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往往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公民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和公正的对待,导致对行政机关的不信任和不满,增加行政机关处理投诉和纠纷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效率,浪费行政资源。其次,程序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最后,殡葬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破坏了法治环境,影响社会对法治的信心和认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阻碍殡葬行政法治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