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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相较于立法权、司法权较大的优势是具有“极大灵活性”,行政主体能够通过灵活变通的管理方法来应变它们面对的问题。殡葬行政管理程序中,“灵活性”非常重要。行政程序灵活性,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殡葬管理程序的灵活性,可以促进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既实现照顾死者亲属情绪与意愿,又维护殡葬法律秩序的效果。

殡葬行政管理的是殡葬行为,所面对的行政相对人是死者亲属,死者亲属在处理死者后事时面对的就是失去亲人的悲伤事件,行政主体使用刚性程序必然招来强烈对抗。殡葬行政主体机械执行法律法规,忽视具体情况和人性化处理,不仅可能引发社会矛盾,也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失去亲人是人生中的重大情感事件,亲属在这一时刻需要特别的关怀和理解。若行政主体在此时使用刚性程序,可能会被视为冷漠和无情,进一步加重亲属的悲痛和无助感。更进一步说,刚性程序往往带有强制性和不容商量的特点,容易引发亲属的强烈对抗和抵触情绪,甚至可能导致冲突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