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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0年,全国经营性公墓1443个,全国72%的县(市、区)没有城镇公益性公墓。设施的不足阻碍了殡葬行政法律制度的推行。我国土地所有权制以及现代社会发展,个人安葬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庭外部力量。国家在现代社会中国,是提供公墓的最主要力量。在殡葬领域内,殡葬行政法规能够获得实效,较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对于殡葬行为外部环境的改变。“个人生存负责”制度已经不再可行,个人只能依靠社会团体的力量来保障他们的生存可能性(即集体负责),在近期的发展中,社会团体中宗教、家庭的力量的不断衰落,而个人对国家的依赖逐步增强。在殡葬领域中对于外部环境的依赖较其他领域更为突出,城市与农村的公墓供给均存在严重不足。

在城市方面,为了配合骨灰堂的建设以及生态葬的推行,民政部门下令停止审批新建墓地,在殡葬观念未有较大改变,公民对公墓仍存在较大需求的情况下,加重了公墓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紧张。在农村方面,土葬区公益性墓地建设缺乏财政支持,殡葬服务难以满足农村居民要求。在财政支持方面,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维护需要相当的资金投入。然而,由于农村财政收入有限,地方政府可能难以分配足够的资金用于公益性墓地建设和殡葬服务的提供。此外,农村地区人口分布广泛,使得公益性墓地的覆盖和服务提供面临更大的挑战。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紧张,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项目,而对公益性墓地的投资相对较少。
为提升公益性公墓供给力度,首先,“如果在人口数量远远超出现有殡葬服务设施供给能力时再进行规划设计、建造殡葬设施……那么将产生‘拥挤效应’,从而降低殡葬公共服务水平。”所以政府需要对公益性公墓进行合理规划,这包括对地理位置、环境影响、容量规模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确保公墓能够满足长期需要,并与城市规划协调一致。结合人口中长期变化以及老龄化趋势,制定城乡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动态机制与程序。
其次,将公墓建设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纳入地方政府的行政考核体系中,这能够激励地方政府将公墓建设作为重点任务来抓,确保公墓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升公墓服务的整体水平。明确政府应承担的殡葬公共服务责任中首要责任是把殡葬设施建设好,重点完善包括公益性公墓在内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方便可及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一方面,补足城镇公益性公墓短板,另一方面,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公墓的建设标准,明确公墓建设材料的限制。农村公墓由于缺乏专业管理和规范建设,经常出现随意设置和超标准建设的情况。政府需要出台具体的建设标准,包括材料的环保性、耐久性要求,以及公墓的规模、样式等方面的限制。同时,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补贴和技术支持,引导农村地区树立正确的殡葬观念,推广节地葬和生态葬等新型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