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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的法学依据

来源:2026-03-12 07:53:39

    首先,墓地使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享有以占有使用等为目的的物权。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理由是:第一,这种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三项重要功能:占有、使用、收益,且对标的物的使用是可以不断重复利用的。但在目前的墓地制度之下,墓地仅仅能够进行占有使用,不能进行重复利用和产生收益,因此它就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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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承载的利益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墓地是一种附带有人格利益和纪念意义的物,其范围己经超出了对等的金钱价值,承载了墓主的人格利益;第三,经营者或初始主体需要取得特别许可,墓地的修建主体不同于其他不动产的修建主体,他们需要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之后的特别行政许可程序才能取得修建的资格;第四,墓地使用期限应该与一般用益物权的期限有所不同,上文中提到,公益性墓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受限制的,经营性墓地的使用年限应该按照综合或者其他用地的类别来规定,为50年。但这个50年续期的规定既不符合我国的传统文化风俗,也不适应殡葬改革背景下政府推行的新型墓地形式,如树葬、花葬等。这些绿色殡葬、生态殡葬的方式在只有50年使用权的基础上,很难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因此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许用益物权理论上是可以不做时间限制的,或者规定为自动续期。所以,将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许用益物权不仅符合用益物权的一般属性,还能够满足其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