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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殡葬设施规划审批
根据现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是我国殡葬业的领导机关,在殡葬设施规划阶段,就握有审批权,对各地殡葬设施的规划起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分工如下:第一,在全国范围内,由民政部统领全国殡葬政策,对殡葬设施规划做出总体的宏观布局;第二,在县级地方,由民政局负责殡葬政策的具体落实,领导包括个地方殡葬设施兴建规划、公墓建设规划等项目的制定与审批,只有经民政部门履行一定程序之后,才可以将规划付诸实行。“

(2)火化场、殡仪馆建设方案审批
作为最为重要的殡葬服务设施,火化场与殡仪馆全部由民政部门组织兴建,只有民政部门将建设方案报经政府审批同意后,才可兴建相关设施,而且要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和数量要求,以确保国营单位对火化设施的垄断经营。条例有关程序性规定为:县级以上政府根据下属民政部门的申请,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根据节约环保、保护环境的原则,并遵照殡葬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火葬场、殡仪馆等殡葬社会的规划方案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规划待批准后方即可建设开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其进行罚款处罚。
(3)骨灰寄存方案审批
由于我国实行统一的遗体火化和安葬制度,在作为火葬的后续环节,骨灰的安置与遗体处理位于同一条经营链上,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安定作用,故对骨灰存放问题,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各地应按照严格的要求确保骨灰寄存于指定地点,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骨灰盒位,该地点的选择由民政部门结合当地具体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自己和其他殡葬经营者不得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