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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殡葬行业的后期服务项目,公共墓地的供给与用地审批是重要的后续事项,尽管目前的《殡葬管理条例》对相关事项规定较为笼统,但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殡葬用地己经形成相对完备的体系,其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墓地审批原则
火葬政策的全面推行,其首先出发点便是节约资源,防止资源的浪费,节约土地、不占耕地为殡葬用地基本底线,公墓用地,首先考虑荒山与荒地,严禁以各种名义使用基本耕地兴建陵园,对己经占用的耕地,要适当还耕平坟。
(2)公共墓地建设审批
为加强对墓地建设的集中审批,防止各地方自行项目上马,擅自兴建大量公墓造成墓园发展失范,《殡葬管理条例》中专门规定,在省一级范围内,城市公墓的审批权收归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有,对各地提出的公墓建设方案进行集中审批,防止过度兴建。
(3)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在农村,安葬习俗较城市更为传统,为便于农村居民满足对殡葬服务的特殊需求,条例中专门规定了农村公墓的建设与审批制度,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设置方案。农村应当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在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也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4)严格限制墓穴使用期限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并且,现行结合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地表兴建永久性墓穴,一般临时性安葬场所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公墓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七十年,保证有限的用地资源得以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