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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改革执法的法治化

来源:2026-03-27 07:59:48

    要改变当前殡葬改革秩序混乱的情况,使殡葬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基本前提就是具备一套良好且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体系,即必须保证殡葬改革有明确的法律指引,并且其实质内容和制定程序应符合法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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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应确保殡葬改革立法的实质合理性。殡葬改革立法并不仅仅是为了强化殡葬管理,还应当充分尊重传统习俗、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工程,当改革与习俗存在矛盾时,如果不采取措施减少或缓冲矛盾和冲突,而是以极端的办法与习俗相抗,则习俗越是根深蒂固,改革就会愈加困难。因此,殡葬改革立法应尽可能地尊重传统殡葬习俗及其所形成的殡葬秩序,将一些有益的或者并无明显不利的殡葬习俗、习惯吸收到殡葬立法当中,避免殡葬法律制度与传统殡葬习俗的剧烈冲突,在现代殡葬文明与传统殡葬习俗之间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应确保殡葬改革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包括政府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内的广义上的立法活动,应当是一个与社会公众沟通互动和充分商讨的过程,必须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公众参与、平等对话的形式,保证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如此才能制定优良的法律和政策,才能为社会所接受和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为各级政府的立法与政策制定提供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依据,殡葬改革立法对公民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都有较大影响,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各级政府在殡葬改革中必须通过遵守法定程序实现殡葬立法与政策制定的正当性。

    实现殡葬改革执法的法治化不仅要有合乎法治原则的殡葬法律制度体系,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对改革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前的殡葬改革推进过程中,虽然执法冲突事件时有发生,但公众似乎并不倾向于寻求司法救济,而且殡葬改革纠纷获得司法解决的空间事实上十分逼仄。具体言之:一则,殡葬改革影响的人群颇为广泛,其中亦发生了不少损害财产与人格利益的收缴棺木等激烈冲突事件,但在公开渠道几乎查不到相关的行政诉讼案例;二则,有的法院将殡葬改革纠纷明确排除在司法救济范围之外,譬如在“杨正琴诉被申请人平塘县民政局、平塘县塘边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殡葬改革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而殡葬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属于政策调整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⑩三则,尽管有的法院受理并审查了殡葬改革纠纷案件,但没有真正解决争议,譬如在杨明清诉单县杨楼镇人民政府一案中,二审与再审法院虽然都认定“单县杨楼镇人民政府强行对杨明清之父杨福新的遗体起尸火化程序违法”,但是却未能从根本上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强制起尸火化缺乏法律依据,也未判定地方政府对违法行为承担任何实体上的法律责任。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为其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不仅是法院的基本职责,亦是法治国家最起码的要求。因此,将殡葬改革执法中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殡葬改革法治化的题中之义。虽然法院严格依法对政府殡葬改革行为予以审查,将会在很大程度上约束政府改革的力度,甚至可能导致政府确立的短期殡葬改革目标难以实现,但是,从另一角度来看,通过有力的司法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既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改革的认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能使政府优化殡葬改革的具体措施,选择更为理性与平和的改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