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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规规章的规定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求

来源:2023-04-16 08:49:18

    现行的《办法》规定老旧、粗糙,以原则性规定居多,很多问题在《办法》中都没有得到合理的、统一的法律解释,造成市场运营的混乱,与《条例》也无法协调。《办法》由于法律效力不高,约束力也不强,地方上执行处罚措施难度很大,以致造成公墓的泛滥。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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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譬如经营性公墓使用期满后续期问题规定不清。《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收取墓穴管理费的周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一1996年颁布的部门规章距现在己过20年,公墓使用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目前我国在续期制度上几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制定操作办法,这给实践中这类问题的处理带来极大不便。

    根据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大致有以下几种做法:第一,期满后经营者通知购墓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购墓者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第二,期满后一律停止使用,没有续期机会。第三,期满后由购墓者自行联系公墓经营者续期,超过时限未续期的由经营者自行处理骨灰。第四,未规定期满后的处理办法。

    关于到期通知权利人的方式、时间也没有清楚、统一的规定,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采取了到期前180天通知权利人进行续期办理的做法。

    到期后续缴护墓管理费年限也无统一规定。例如重庆市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一般要求续缴墓穴管理费的周期至少是10年,而购墓者往往更倾向于双方协商。

    设置续费宽限期的做法也不统一。例如有些地区规定1年的宽限期,但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为了留住购墓者,往往给予的宽限期都超过1年。在宽限期满后,丧主仍未续期缴费,受葬者的骨灰应如何处置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还有诸多问题是当下法规规章无法解决或者规制效果不理想的,譬如墓地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经营主体规定相互矛盾、价格管控、用地审批的问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