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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的就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性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权、限制跨地区投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等。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目前我国经营性公墓市场的运营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垄断,并以参与公墓经营企业的股份投资、为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提供便利、排挤其他经营主体的准入等形式表现出来。实践操作中,公墓采取联营、合作的方式比较普遍,民政部门一般通过投资占有股份的形式获取盈利,也有的民政部门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利益。民政部门这种变相参股,控制经营的情况也是行政垄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上文提到的重庆长寿区非法建墓的例子便佐证了这一点。有的民政部门制定行政性规范文件或者制定严格的进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人为地只让某些经营主体进入市场,将其他的市场主体排除在经营性公墓市场之外。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公墓的建设需要经过县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层层审批,外资合作建设殡葬设施需要省级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核。可以看出,民营资本是可以被允许进入殡葬行业的,现实中民营资本和民政部门联营的公墓也存在,但民营资本所占份额小,生存空间十分有限。很多时候当地民政部门利用法规赋予的准入审批权限制、排除公墓市场的竞争,为自身谋取不正当利益,实际上垄断了公墓经营。民政部门作为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主体,手中掌握着公墓准入审批权,谁能进入公墓市场由它说了算,这样的权力若没有有效的约束,得不到有力的监管,容易造成行业行政垄断的问题,危及整个经营性公墓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