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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只有把公墓经营者或单位的利益控制在正常合理的范围内,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才会步入良性循环。政府应规定公墓的最低销售价格,凡经营性质的公墓都应按规定纳税。对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经清理认定为非法公墓的,一将坚决取缔,并责令恢复地貌,没收非法所得;对违规经营、预售、炒买炒卖或传销等违法经营公墓行为坚决制止,情节严重者停业整顿,依法处罚并追究负责人责任;对违反规定,私自对外出售墓穴地的公益性公墓,由殡葬主管部门配合土地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就地封闭;对于申请新建公墓或扩大公墓用地项目,一旦用地范围涉及到粮田或可耕用地,都应坚决予以禁止。

市政府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强对回民公墓的管理,重新修建通往回民公墓的道路,维护公墓周围肃静卫生的环境,也可考虑引进社会资金,提高回民公墓整体档次,把穆斯林群众关心的事情办好办实。同时,要加大对零散丧葬行为的管理,以杜绝私购买没有规划的土地做墓地所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考虑再多规划建设一些回民公墓,以满足穆斯林群众风俗习俗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