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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由于部分殡葬管理机构自身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不足,甚至出现仅有的执法人员被抽调到上级部门或殡葬服务机构工作,导致监管缺失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殡葬服务的特殊性,人们不想也不愿去触及,因此未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发改、市场监督、自然资源与规划、公安、生态环保、审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导致监管乏力。

(二)成本控制力度不够。一方面,人员冗余增加成本。有的地区公墓管理所将墓区保洁、绿化养护、安保等物业服务工作进行外包,管理所工作人员仅负责墓区管理、墓穴验收、选墓收费等工作,但实有工作人员数量却远远超过了工作量的需要,人员开支最终转嫁到墓价之上。另一方面,除少数是直接经营外,利益驱动抬高成本。现在的殡仪馆多数是承包经营,为了上交承包费用和赚取利润,将成本转嫁到殡仪服务费用中。
(三)财政投入不足。根据相关规定,殡葬事业单位的新建、搬迁和维修费用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由于各级财政资金总体投入不足,导致殡葬设施设备更新缺乏资金保障。此外,全国大多数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所为自收自支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支出、公用支出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障,为保证机构正常运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提高,变相增加了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