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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上公益和私益的冲突是否真的没法两全,而只能采取牺牲成全的方式来处理呢,从现实来看,却又是未必如此。对于城市地区而言,城市墓地的经营性使得其具有一定的市场性,而市场又是一个力求私益最大化的场所,若是国家不强制介入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的话,那么在利益驱动下就可能出现哄抬墓地价格或炒买炒卖墓地等墓地市场化行为的发生,既不利于城市墓地市场秩序的维持,又可能会变相剥夺一些贫困市民安葬的基本权利,引发社会不公,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国家作为社会公利益的代表,它虽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矛盾之上,但其同时又具有调节二者矛盾的功能,因而,国家势必需回应城市地区市民的殷切需求,介入到城市居民的用墓领域,对城市墓地上的两种利益进行调节,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以确保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乡村地区而言,乡村地区传统墓地都是在村民自主、理性自律下,依照当地风俗进行修建并无偿使用的,它既不会存在因市场化而导致的墓地市场化问题,也没有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冲突的问题,因而,无需以牺牲村民个人的利益来实现国家所谓的社会公益问题。至于国家指出的乡村传统墓地存有乱埋乱葬、浪费耕地不利于社会公益实现的问题,这也不能成为国家权力入侵村民社会用墓领域的合理依据。一方面,国家自身具有的阶级性使得其并不总能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反,它通常反映的都仅是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国家又并不总是中立的存在,由此,对乡村用墓进行规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可能还有待商榷。并且国家所谓的实现社会公益在乡村地区也可能并未真正的体现出来,国家在乡村地区推行公益性墓地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传统墓地存在的问题,以便在节约耕地的同时,实现全体村民的公共利益,但从现实来看,公益性墓地目前在乡村地区出现了推行不力的局面,致使很多公益性墓地被闲置,如在笔者了解到的福庆村和桐堡村甚至还出现了“二次装棺”的情况①。由此来看,在乡村地区推行的公益性墓地,它既没有真正解决传统墓地存在的现实问题,同时还可能因缴纳管理费和建筑成本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变相的加重了村民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从一些乡村地区采取的具体措施来看,在乡村地墓地问题上,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是可和谐共存的。如笔者调研了解到的永善县回龙村和凉台村在村民自治下,通过以村集体规划的方式,对村民的传统用墓进行规范,并最终实现了节约耕地和缓解村民乱埋乱葬的目的。从上述乡村的做法我们不难看出,在乡村地区墓地上,乡村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的实现是具有一致性的,两者可和谐共存。这也就从侧面映射出,国家之前借实现社会利益之名来直接对乡村村民的用墓自治权进行直接干涉的行为可能未必真的是对乡村社会的需求进行回应,相反是无视乡村社会的真正需求,不顾村民的意愿,强行使用国家权力对村民自治权益进行侵害,以至于有国家权力入侵乡村社会之嫌,由此,国家应退出对此领域的干涉,将乡村墓地墓地自治权归还给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