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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条例》和《公墓管理办法》作为管理经营性墓地的重要法律规定,对有关经营性墓地的重要内容,特别是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取得方式、使用形式、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其中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

考虑到保护耕地、森林、环境、水源和交通安全等因素,殡葬管理法规对建立经营性墓地的区位选择作了的禁止性规定,不得在特定区域建立经营性墓地,但是其并没涉及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导致无法从中获知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期限、取得方式等内容。
《公墓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瘩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建立经营性墓地要秉持节约用地的原则,特别是不得占用耕地,还要注重保护环境、水源和交通安全,同样没有涉及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
为了节约土地资源,单人或者双人合葬的经营性墓占用土地的面积应该控制在1平方米以内,我国禁止建立豪华大型墓地,禁止建立家庭宗族墓地。对经营性墓地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在满足民众遗体或骨灰安葬需求的同时,节约了土地资源,改革了殡葬中的陋习,也有利于经营性墓地的长久持续发展。但是同样未提到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内容。
这些关于经营性墓地区位选择、占用面积的规定就是我国现行殡葬法规中涉及到土地仅有的规定,很显然要想明确经营性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依据殡葬管理法规是无法实现的,这就需要求助于我国现行《宪法》、《物权法》、《土地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