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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的域外法规制

来源:2026-04-16 07:38:51

    域外国家及地区关于墓地使用权的研究相对国内在某些方面较为先进,值得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借鉴。然而,通过对域外法规制的文献梳理发现,其与我国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最大之不同就在于土地所有权属性相异,其他方面都比较类似。故此,本文主要梳理归纳了以下国家及地区的墓地使用权法律规制,并进行了相应的分析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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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法律规制

    美国做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其法律规范以司法判例著称,法官可以通过对司法判决的解读来淦释法律、规范权利、确认义务。可以说,在美国,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担任法律制定者的角色,与此同时,上级法院确认的司法判决下级法院可直接适用,将其作为裁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墓地使用权在美国便是通过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确认的,并明确规定,墓地役权是美国国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墓地役权可以对抗土地所有权的使,属于地役权之一种。

    美国墓地役权的确认得益于著名的Heiligmanv.Chambers案,该案的基本情况是:家族财产的继承人继承了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在这片土地之上存在为数众多的私人坟墓,该继承人将这片土地以高价出卖,拍得这块土地的新的所有权人在对该地进行重新规划利用时,破坏了该地上固有的坟墓。该地的原继承人以坟墓侵权为由,将新的土地所有权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利益损失。通过多次的诉讼博弈,该案最终由俄克拉荷马州最高法院受理,其主审法官工resin在判决意见中指出:第一,墓地的主要功能在于埋葬逝者,公共社区所有的墓地为公共墓地,私人土地所存在的墓地为私人墓地。第二,当一块土地抑或该土地的一定区域被划定为墓地之后,那么,该墓地就不能被用作其他用途(即该案中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能毁坏墓地而进行新的建设规划)。第三,如果某块土地之上存在明显的墓地标志,则该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可以以墓地使用权对抗其他一切财产性权利。第四,墓地使用权人未对墓地进行维修管理,并不意味着该权利人丧失了墓地使用权;但如果权利人将墓地中的逝者遗体、遗骸、遗物挖出转移,则意味着对墓地使用权的放弃。第五,当一块存在坟墓的土地的所有权转移之后,其上墓地的使用权并不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第六,墓地使用权还可以依法继承。自该判例将墓地使用权确认以来,于2011年首次被下级法院遵循,审理Poev. Gaunce案的法官Moore将墓地使用权作了进一步拓展,指出:墓地使用权理应尊重逝者生前的遗愿,并可自由流转,但前提条件必须是墓地使用权信息完整,没有权利瑕疵。

2、德国法律规制

    德国是典型的将墓地放置于本国生态环境布局下加以利用和保护的国家。在德国,墓地相当于绿色公园,是城市环境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墓地不仅用来安葬逝者遗体、遗骸、遗物,更重要的是通过环境绿化能够为人们的日常生活进行环境服务。由于德国法治体制的不同,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规范与司法保护由各州自主保留,但各州应遵守联邦法对墓地生态的相关规定,不能违背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法律准则。

    在德国各州中,较具代表性的是柏林州,其《墓地法》明确规定:墓地使用权人不享有墓地所有权,即墓地所有权由州政府或教会集体所有,墓地权利人只享有使用权。对于使用期限等都有明确规定,墓地使用权期限为20年,在期限届满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期,如果权利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续期手续,则州政府抑或墓地经营单位有权将墓地使用权强制收回,在对原有骨灰进行处理之后,还可对该墓地进行第二次出售,以满足不同需求的墓地使用人。而在慕尼黑地区,则将墓地使用权归属于债权属性的范畴,根据当地法律规定,按照正常的生物周期循环逻辑,逝者遗体、棺木等在埋于地下10年之后,就会经过生物分解而“消解”,由此,管理墓地的相关部门就将这10年定位墓地的“安息期”,即使用权期限,这也是墓地使用权的最低租赁期限。在此使用期限内,墓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墓地的多层安葬,还可进行骨灰坛的集中放置;在墓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之后,权利人可以申请续租,同时,如果墓地使用权人忙于事务而没有时间按期进行祭祀,也可以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墓地管理协议,雇佣特定的人员打理;但是,如果某块墓地长期处于荒废状态无人料理,政府便会强制对该墓地中的遗体、遗物等进行深埋或者取出集中管理,将原有墓地夷为平地,以作他用。虽然德国的墓地使用权保护法律法规因不同州的土地所有制度而有所不同,但无一例外的是各州都赋予墓地独特且严格的法律保护。

3、中国台湾法律规制

    在法制建设过程中,作为我国重要组成部分的台湾地区,其所拥有的独特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其对墓地的法律规范注定与大陆有所不同。由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属于个人私有,对墓地使用权的保护也是基于土地制度来加以规范。但毫无疑问,在中国社会传统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台湾地区与大陆并无本质区别,其亦将墓地置于重要的法律规制地位,且法律规制较为成熟。

    台湾地区于2002年颁行了关于墓地使用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一一《坟墓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辅之以管理、维护墓地的实施细则一一《墓地实施细则》,其中将墓地使用权划分为公墓使用权和私人坟墓使用权。所谓公墓主要是指由公共管理组织统一修建的或者由私人建造以为公共大众提供殡葬服务的殡葬场所;与此相对应,所谓私人坟墓是指私人经过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依法批准而修建的供私人使用的殡葬场所。但是,根据台湾地区法律规定,不论是公共墓地还是私人坟墓,其使用权取得的基本前提都是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在《管理条例》颁布之前,台湾地区就广泛存在违法违规建造的墓地;该条例颁布之后,将上述违规墓地纳入管制体制之内,并将其定义为“墓地滥葬”,即逝者近亲属在需要墓地安葬逝者遗体等的时候,并未依法向管理墓地的行政机关提出墓地设置申请,而是在自身所拥有的土地上或者在自身控制能力范围内的公共土地上擅自进行殡葬的行为。除此之外,台湾地区对于墓地的占地面积等均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观之,台湾地区的殡葬陋习与大陆地区并没有显著区别,但由于其法律规范较为完备,据此,在大陆墓地使用权立法保护方面,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