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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因征收终止

来源:2026-04-18 07:41:37

    在我国,不论是经营性墓地还是公益性墓地,皆可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其使用权便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而终止。在此,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布莱克法律大词典》中把公共利益界定为:应予以认可和保护的社会公众的普遍福利;与作为整体的公众休戚相关的事项,尤其是证明政府管制正当性的利益。我国现行法中,无论是《物权法》抑或《土地管理法》,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较为宽泛,即社会公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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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此,既然土地征收是墓地使用权终止的主要方式之一,那么就有必要对征收的正当性加以论述。本文认为,第一,墓地征收中的公共利益,必须是有关社会民生的重大社会利益。如此规定,主要是防止地方政府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以行“公饱私囊”之实,也是打击腐败、杜绝权利寻租设租的有力措施。第二,墓地的征收需求必须是基于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之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事实上,基础设施建设是国家利益的一种集中体现。由此,墓地使用权可因国家整体发展规划之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而终止。第三,不论是征收抑或是征用,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任何一种对土地的征收,导致的直接结果便是依附于其上的权利归于灭失。因此,为了保障逝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墓地进行征收时,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加以审批。总而言之,不管国家出于哪种原因对墓地征收,都必须以充分保障逝者近亲属墓地权利为基础,并按照墓地不同的使用期限给予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