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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使用权消灭的墓穴的处理办法

来源:2023-04-28 09:00:36

    1.设置骨灰保管期。如果使用期限届满的墓穴,在经过了一年的续缴宽限期过后,仍无丧主续期缴费,视该墓为无遗族管理墓,其墓穴使用权归于消灭。但对无遗族管理墓的处理事关善良风俗,处理应该更加谨慎。结合社会调查,作出理性分析后,我们认为在缴费宽限期之后,对于无遗族管理墓中的骨灰还应设置一个期限作为专门的骨灰保管期。如果经过续费宽限期,骨灰即被经营单位处理,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故为了使骨灰得到更充分的保护,有必要在缴费宽限期后再设置一定的骨灰保管期。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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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起掘无遗族管理墓。公墓经营单位在续缴宽限期届满后,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有权起掘该墓穴。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出租、管理、维护墓穴是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在骨灰保管期内,骨灰仍存于墓穴之中,那么该墓穴的使用价值就无法被公墓经营单位充分利用,更逞论为其创造效益了。另外,墓穴性质尤为特殊,对其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侵害国民感情,并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保护丧主的合法权益,平衡其与经营者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地保障国民感情,有必要对经营者处理无遗族管理墓的权利和手段予以限制。我们可以学习我国台湾地区“殡葬管理条例”设定的方式,要求其经过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起掘无遗族管理墓。

    3.设置临时安放处。由于骨灰乃特殊的物,寄托着丧主特殊的感情,所以经营单位将骨灰从墓穴中移出后,依然有必要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设置专门的存放设施。丧主在保管期内,有权请求经营单位返还骨灰,但完全丧失了继续无偿借用原墓穴的权利。因为如果在保管期内,丧主续费就能够继续无偿借用该墓穴(前提是该墓穴未被重新租出),那么该墓穴的权利归属就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既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经营利益,也不利于发挥宽限期的督促作用,并且保管期和续缴宽限期也没有区分的必要了。

    4.集中安葬。对于前段所述置于存放保管设施中保存过一定时间的无遗族管理墓的骨灰,公墓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集中安葬方式处理。可以在墓园中专门开辟一处集中处理地,将骨灰埋葬于此,并树立表明其墓园地位标志。当然,对于拒不续费的丧主,在骨灰保管期间,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应该通知其于该期间内领取骨灰,如果其明示不领取,或逾期仍不领取,则经营者也可采取将骨灰集中安葬处理的方式处理,否则,保管设施中的骨灰将大量积压,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