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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时间点。一般情况下,护墓管理费的起算时间是受葬者的入葬时间。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同时履行,因而,二十年租赁期与丧主对墓穴的使用期同时届满。但实际生活中也存在服务合同与租赁合同并不同时履行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丧主对墓穴的使用权并不随之消灭。也就是说,经营性公墓的使用权期限届满点应为服务合同终止时,而非租赁合同终止时。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2.明确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权届满后的续费宽限期。墓穴的租用具有特殊性,租用人并不直接占有该墓穴,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丧主既可能因各种原因遗忘期限已近,也可能未收到经营者的通知,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未及时续费。故而,有必要设置一个续费宽限期,以保护丧主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限内,丧主缴纳了管理费用,可以于其续交期内无偿使用墓穴对于续费的宽限期。重庆市民政部门统一制作的公墓墓位使用合同续费的宽限期规定为一年,我们认为该规定较为合理,不能让经营者长时间为丧主的过错买单。
3.明确经营性公墓墓穴使用权期限届满的续费标准。对于续费的标准,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少数被调查丧主和殡葬主管部门认为以使用期届满后市场标准确定较为公平。护墓费本就相对较低,物价年年上涨也属经济规律所在,如果按照订立合同时的标准确定续缴的护墓费数额,则无法维持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的正常经营管理,将在丧主和公墓经营单位之间造成极大的不公平的局面。相反,续缴的管理费由续缴时的市场标准决定,可满足经营单位经营目的和经营需要,但也不应超过其标示的同类新墓位的管理费用,以免经营者对墓位使用期届满的丧主“挟骨要价”,迫使丧主不得不接受高昂的护墓费。因此,我们赞同缴费标准由续缴时的市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