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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中,死者不具有自然人所拥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目前法学界的通说。但死者依旧应当享有一定程度的人格尊严的保障。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虽然通常意义下“公民”的范围不应当包含死者,但针对中国尊重死者的文化心理及历史传统看来,尊重死者的人格尊严应当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性尊严不容侵犯。”以此为依据,在Mephisto案中,联邦宪法法院认为,“人之所以有尊严,取决于其之现存在,只有个人可信赖其人格形象在死后能得到基本保护,并在此期待中生活,他生前的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发展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除《宪法》外,死者的人格尊严的保护在民法、知识产权法领域等均有所体现。可见,只有形成对死者人格尊严有效的保障机制,刁‘能使得生者的人格尊严得到完整的保护。
对死者遗骨存放的地点—墓地进行保护,是保障死者人格尊严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没有对墓地的保护,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就只是空中楼阁。同时对墓地相关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死者亲属遗族权利与情感的保障,因此,保护墓地使用权体现现代法治精神,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