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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农村等集体土地上的殡葬用地存在着三大问题:墓地选址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封建迷信思想严重,不利于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开发公墓对外营利性销售;墓地迁移无法可依,易产生诸多社会纠纷。针对上述三大问题,具体的制度建设建议如下。

(1)殡葬用地的选址。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首先应尊重各地的殡葬用地传统风俗习惯。其次,原则上村里应统一建设公益性墓地,鼓励村民统一使用公共墓地。第三,村民可使用自己的家族墓地和其承包的自留山、自留地(针对自留山、自留地的使用应有一定的限制)。以村委会为单位,由相关领导成员协调确定家族墓地的范围,并宣传新的殡葬思想。
(2)严查非法用地。民政部早在199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就对非法殡葬用地分3种情况进行处理,但因其处罚宽松,反而起到鼓励非法土地使用者尽快扩大规模的反面效果①。鉴于此,应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联合监管,坚决查处非法殡葬用地行为。
(3)墓地迁移有法可依。农村墓地迁移触及诸多方面的利益,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具体法律建议。第一,迁移的条件。只有公益性工程建设才能迁移家族墓地;严格控制商业性工程建设占用家族墓地,仅在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后经批准方可迁移少量非家族墓地。第二,公告期限。在获得用地审批后,根据属地原则,由村委会发布公告(期限1个月),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召开村民大会以通知需迁移墓地的村民。在迁移事项及补偿标准达成协议后才可开始迁移。第三,补偿范围及标准。我国殡葬传统历史悠久,家族墓地较多。应以在世户主为标准对其三代以内(参见《婚姻法》相关的规定)的家族墓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地方作出规定并与村民协商。第四,迁移监管部门。以当地村委会为负责部门,民政部门为监管部门,监管迁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