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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墓”现象并非继起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的“经营性公墓”,而是作为一种殡葬文化现象而广泛存在于殡葬行为体系内。为自己的“身后事”操心是年岁较高的人群的重要社会活动,不论这种“操心”是基于后事的有备无患还是基于彼岸的信仰,但都必然伴随着坚定希望。寿衣、棺木、墓葬用地等成为必不可少的预备项目,有些老年人甚至考虑到了殡葬期间所需要的柴米油盐,或以存款担当,“最近频现的抢购“活人墓”的风潮,也就是与公众担心日后‘死不起’有关”。这种操心和担心必然会形成对墓葬用地的提前考虑乃至于形成必要的作为,具体表现在墓葬用地的使用权问题上便形成了“活人墓”现象。所有的未雨绸缪都无可厚非,但如何避免这种“身后事”的未雨绸缪造成对社会利益的消损,便是行为主体及殡葬管理者需要思考的问题。

当代墓葬用地的“活人墓”现象是一个需要解答的重要殡葬改革课题,为此,笔者基于以上殡葬管理法规体例的演进,并参照墓葬文化的分析,可以获得解答该课题的如下思路。
(一)法理当重,情理不失
法理因其公正性和具体化而逐渐生根并茁壮于当代中国社会,情理也是纵贯古今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国”成为当代合格公民一般性理念并不排斥情理在社会控制中的重要作用,“政府作为一个有限理性的实体,不能完全实现土地资源高效合理的配置,土地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依然是市场”。殡葬改革便是走在情、法共同铺垫的道路之上,殡葬管理工作需要认同“法理当重,情理不失”的重要意义。“法理当重,情理不失”充分体现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活人墓”的预定(预购>权的确定必须坚持基于国土资源让渡而表现出的相关法规,同时,在情理之中允许鳃寡、病弱者获得预定(预购)权。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人文关怀的体现,也是殡葬管理情法并重的实例,这种思路需要在更为广阔的社会控制中加以体现。
(二)立足现实需要,尊重传统文化
现实需要永远是我们任何社会实践的风向标,传统文化起着压仓石的作用。恰当限制墓葬用地,这是我国国土资源紧缺的现实之需,为自己或亲人预备墓葬用地是传统文化的定式,当两者产生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立足现实需要,尊重传统文化”的原则。限制墓葬用地租用权和租用时间,有限的土地资源只有在合理规划、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正常供给。
总之,“活人墓”现象的解答并非一个独立的殡葬管理课题,而是涉及到法律法规、社会文化乃至于人类自我认识的一个深刻的实践课题。“活人墓”现象涉及到墓葬用地本质定性,通过我国殡葬改革道路上颁布的几部法规的折射,我们可以在情与法、现实与传统的矛盾中寻求可能的统一,这是探讨墓葬用地管理的现实出发点,也是达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之理想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