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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关于殡葬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见诸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关于殡仪馆、火葬场和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

关于公墓,规定建立经营性公墓,报省、直辖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殡葬服务业属特粼7业,一般不鼓励外商投资;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报民政部批准;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关于殡葬用品,目前,全国有近三分之二的省(区、市)实行了殡葬用品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制度(据民政部情况反映:《我国殡葬用品管理的体制政策、存在问题及建议》)。虽然在1997年6月的第三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建立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由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制度。对擅自生产火化设备和殡葬用品的单位,要坚决取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凡未到民政部门登记批准而生产的殡葬设备、用品,殡仪馆等事业单位不准购买和使用。”但是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做出相应的规定,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仅仅对迷信的殡葬用品规定了相应的条款,并未对殡葬用品的许可赋予民政主管机关的权力。各地根据这个会议精神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殡葬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过度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导致机构增加过多过决,产生了许多问题,积聚了不少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公益性的公墓的设立,没有具体的准入规定,只要乡一级提出,县一级批准便可设立,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公益性公墓,其中大多数非法进入了经营领域。
(2)市场准入的原则过于笼统,基本是方向上的原则规定,少量化指标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难于准确把握。比如经营性公墓的设立,为了实行总量控制,某地曾经规定一个县只能建立一个经营性的公墓,后来,某县突破一个公墓的限制指标,引起连锁反应,短时期内,公墓的数量迅速膨胀开来。
(3)市场准入刹牛的不完善。在现有的殡葬设施的进入条件中对经营者资格审定,对建设和经营能力的鉴定等都没有详尽规定,以致出现有些民营机构先争取到准入}E畔,后持孔畔募集殡葬设施建设资金,“空麻袋背米”,终因资金短缺,工检佳以为继,回报诺言难以兑现,造成很大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