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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墓地取得的方式不一,不同墓主的坟葬权亦有差异,但均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系物权,近乎于传统民法的地上权。该权利并非由律例予以规定,而自习惯中形成。在以购买方式的墓地取得中,除非当地有是否可以葬坟的习俗,坟葬权的具体内容须由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当买主取得白地所有权时,坟葬权被土地所有权所吸收;当以承租人地位取得坟葬权时,坟葬权的权能与墓地所有权权能方有所区别。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坟葬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坟墓面积、坟墓的数量和坟墓的朝向。坟墓面积通常在买卖契约中予以约定,但当卖主的地块上没有明确的界址以确定墓地边界,需要当事人双方实地勘察,以确定四至。以事实方式确定的墓地大小,因无书面约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易引起纠纷,对此,政府往往参照当地的习惯,如江西定南、寻邹、安远县习惯。任何权利均非无限制,坟墓的面积一般受到墓邻关系、坟禁大小、两坟间隔等风俗习惯的影响,此外国家对于坟墓的规格亦有一定的规定。各地习俗根据本地人口与土地的实际情况对于坟墓禁步有不同的规则,如奉省各县因人口稀少坟禁相对较大,福建顺昌县、霞浦县人口较多土地较少坟禁相对较小,安徽祁门县的坟禁则更小。国家亦区分官员与庶民,规定了各级别官员的坟墓禁步大小,以显示死者生前的地位,大清会典中即有明文规定。但上述国家的法例适用范围限于国有土地,私有土地上的坟墓禁步未做限定,墓主可以在当地习惯下自行决定坟禁大小,在政府看来墓地的法律问题主要归属于民间习俗。通常情形下,坟墓的数量由墓地所有权人确定。在以购买方式获得坟葬权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在契约中明文约定,此种方式于卖主留坟卖地时,尤为重要。坟墓朝向不单单是一个地理问题,更重要的是风水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风水学,其中并不全是迷信,亦有科学成分。在普通民众心里,祖坟风水会影响后人的健康、财运和仕途,即“荫后”,祖坟位置的选定系整个家族异常重要的事。是否需要约定坟墓朝向问题,一般出现在买主和卖主互为墓邻。为自家的风水思量,卖主会限制买主坟葬的朝向。
值得注意的是,占有需有公示方式,清代关于土地权利的登记方式主要沿用宋朝延传的鱼鳞册,墓主可以凭籍鱼鳞册、朝廷发给墓主的执照、缴纳地税的粮据以作证明,但也经常出现没有上述材料的情形,此时,分家的分关、买卖墓地的契约、承继的继单均有相当的证明效力。此外,还有部分地区将族谱作为坟地权利证据的习惯,如安徽桐城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