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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一)清理非法公墓。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建的公墓(含以各种名义兴建的骨灰安放设施并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港澳台资)合资兴建的公墓,统属非法公墓。
依据上述界定,由各级民政部门对各类非法公墓区别情况,分别按如下意见进行处理:符合建墓条件,当地又确实需要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同意,可按兴建公墓的程序重新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建墓条件的,必须取缔,一切善后工作由建墓单位自行负责。上述处理意见,当地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明令取缔的非法公墓,民政部门应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已安葬骨灰需搬迁至合法公墓的,建墓单位不得阻挠,并应承担部分费用。拒不接受处理,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等部门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二)整顿现有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结合1998年公墓年检工作,对已批准建立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进行整顿,整顿的主要内容是:搞违法经销活动,如预售、炒买炒卖墓穴(塔灵位);在公墓内兴建封建迷信设施,搞封建迷信活动;公益性墓地对外出售墓穴;墓地使用的土地是否依法批准;其它违反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
现有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整顿工作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在公墓内兴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公益性墓地墓穴的,要责令停止,已出售墓穴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对没有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要限期办理。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发布以后的各种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