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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骨灰安放设施规划,加强公墓管理

来源:2026-06-26 07:42:30

    (一)搞好骨灰安枚设施建设规划。骨灰安放设施主要包括面向农村为当地村民服务的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和面向城镇居民实行有偿服务的骨灰公墓。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搞好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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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农村村民服务的骨灰堂、公益性墓地的规划,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当地村民意见,自下而上进行。规划制定后,应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严格按规划执行,彻底解决骨灰乱埋乱葬问题。

    为城镇居民服务的骨灰公墓的规划,由市地民政部门负责提出本地规划意见,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定全省公墓规划,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地可在199年省民政厅制定的《山东省经营性公墓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提出修改意见。在全省新的公墓建设规划未制定前,暂停审批新建公墓。

    (二)严格控制公墓发展,加强公墓管理。建立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限制其发展。同时,对现有公墓要切实加强管理。

    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埋葬骨灰的单人墓穴或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的,再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公墓单位要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增加文化艺术含量;要加强对公墓养护费、绿化费的提取和管理工作,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公墓内严禁构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活人墓。

    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市地设立销售机构。特殊情况下需要设立的,要经两市地民政部门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市地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注册登记。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提供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完善公墓年检制度。年检中要严格标准,对年检合格的公墓准予继续开展业务;对年检不合格的公墓要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年检结果要公告社会,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