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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解决了村民“死有所葬”的问题,稳定了农村的社会秩序。但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农村墓地不仅具有社会价值还具有很大经济价值。所谓土地的经济价值,是指在发挥经济价值的基础上,为促进土地使用价值的提高,追求土地利用效力等方面所具有的意义和作用。但土地的经济价值要经过流转,实现其交换价值,发挥其利用效率才能实现。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笔者认为在禁止农村墓地使用权进行非法流转的同时,还应针对上述允许流转的情况,明确其流转方式。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的第一个层次,或者说是基础,乃是首先将农村墓地使用权由所有者确定给使用权人使用,也就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设定。那么,农村墓地使用权应该采取何种方式设立呢?农村墓地使用权采取出让方式设立,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我国的土地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土地不能买卖,而要实现土地资源的分散利用,达到合理配置的目的,只能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开,让于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才能达到农村墓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在墓地所有权不能流转的情况下创制出的一种用益物权,而出让是与土地使用权制度相应的一种创设该用益物权的方式。农村墓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农村墓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墓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使用者(农村长大的城镇居民),并由该使用者的近亲属即使用权人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出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