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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土地资源相对短缺,鉴于城镇已经出现的墓地使用权因其功能和用途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的情形,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很可能也会出现人为炒卖墓地、哄抬价格的情况,在此应该首先考虑农村墓地管理的问题。因此,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从而使其从隐形的无序流转转为有序、规范地流转。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苏州名流园,上海公墓

第一,可以流转的农村墓地使用权必须是具有明确权属并依法办理了登一记的墓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的本质是土地权利的转移,因此明确权属是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的基础和前提。此外,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动产以登一记为公示方式,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故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必须依法办理登一记。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使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也使得流转时流转双方的权责加以明确和界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和交易安全。
第二、流转的农村墓地使用权必须保持其原有的根本性质和用途,即只能用于建设墓地。目前,很多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无偿或低价从农民手中征收墓地,而后以市场价格出让给开发商进行投资,中间巨大的差额都由政府所得。且这种违法征收摧毁的是人们心中的思念、尊重和信仰,这种以牺牲农村村民利益为代价的现象,如果得不到遏制,即会引发很大的社会矛盾。在此,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不管以何种方式流转,都只能用于建设墓地,不得擅自改变墓地用途搞商业性开发。若确因合理的公共利益的要求,要对农村墓地进行征收,改变其用途,也要首先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完善相应的补偿程序,经合法程序后,进行合理的补偿,才得以改变其根本性质和用途。
第三、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征得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以上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这一条件与农村墓地使用权权属合法和办理不动产登一记是相对应的。流转的农村墓地使用权只有经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进行相应的备案,才能保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权属无争议,符合用途管制要求。
第四、农村墓地使用权人要进行申请并交纳墓地使用费。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成员取得墓地使用权是无偿或低偿的的。笔者认为可以流转的上述情况下,墓地使用权人必须交纳墓地使用费。但受让人所交纳的墓地使用费应该归谁?笔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更多的应该体现对农村村民的利益保护,因为墓地使用权的无偿获得本身就是一种福利性待遇,流转功能只是其保障性功能价值的变相体现。因此,墓地使用费应该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以人为单位,平均分配。